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优惠政策

                                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西南工业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摘录)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吸引更多的内外商来我城投资兴业,为客商投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实现我城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城产业定位,制订以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
    (一)工业用地购地费用
    马头生态工业城西南工业区实行动态地价管理。针对起步项目,目前优惠地价为每亩8万元。根据国家土地政策和我城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今后土地价格将相应调整。
    (二)土地管理
    1、进区项目应符合工业城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投资额/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每亩100万元人民币。
    2、批准进区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议书所列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建设项目和规模,严禁随意转让土地使用权。
    3、项目投资区容积率一般为1至1.5,具体比例依据行业和生产工艺而定。
    4、项目投资区非生产性设施(如办公楼、食堂、工人宿舍、车库等)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20%,不准在工厂区盖住宅楼。
    5、批准进区的项目,从可以进地施工之日起须在1年内开工建设,否则将按国家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投资额达不到25%的,将无偿收回土地。
    6、原则上企业应一次性支付购地款,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首次应支付购地款总金额的80%,其余额必须在6个月内付清。
    7、全部交纳购地款后由工业城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优惠政策
    1、经审查核实,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工业城财政给予购地款总金额1%的奖励;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的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工业城财政给予购地款总金额1.5%的奖励。
    2、总投资超过1.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工业城财政给予购地款总金额1%的奖励;
    3、总投资超过5亿元以上,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工业城财政给予购地款总金额2%的奖励;
    4、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对在交付定金后三个月内开工并在12个月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由工业城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中国纺织服装企业3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及国内拥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或跨国公司进区大规模(1.5亿元以上)投资,均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管委会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其实行特殊的地价优惠。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实行限期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税收
    1、新建入区的项目投产后,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由工业城财政分别按50%、40%、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生产的再投入。
    2、投资标准厂房建设,与入城项目单位进行合作的项目,土地及厂房设施转让时,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工业城地方财政按20%奖励给企业。
    3、对园区企业新建项目自盈利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三、用能供应
    按照纺织工业园用能规划,水、电、汽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直供、统一管理。鼓励入园企业与城内热电厂进行项目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
    四、行政规费
    在税外收费方面,工业城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前两年免缴,第三年开始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纺织服装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规费(勘探、设计费、证照工本费除外)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
    五、融资担保
    工业城积极启动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工业城帮助融资,企业可以其已购土地作为抵押,按土地评估价向有关银行贷款,用于开发建设。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马头生态工业城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二月        
                                邯郸市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经营的年起,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外国投资者从外商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6、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确认考核,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及其以上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由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8、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免减期满后,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9、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祢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祢补的,可以逐年延续祢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0、对重点项目和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取比例经批准可适当下调。出让金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支付。
    11、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在开发区内引进生产性项目的,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减免一定比例的出让金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12、外商投资与本市现有企业进行合营改造,其持股比例不限。外商也可对我市现有企业购买后独资经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外商与本市亏困企业合作改造,经双方商议,在约定经营期限内,外商分红比例可高于实际投资额比例,但应以合同方式予以确定。
    14、外商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市兴办其他合营企业,增中的投资部分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十年之内除执行上一项政策外,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所缴的地方所得税由财政适当返还企业。
    15、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资金,有关银行应优先给予解决。经人民银行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债券,筹措资金,也可直接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16、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生产性企业,经省外经贸厅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国家规定统一经营商品除外),也可以委托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代理出口,以解决本企业外汇收支平衡。
    17、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海外侨胞的亲戚用国(境)外亲友提供的外汇兴办的企业,或者以其亲友代理人身份兴办的企业,凡投资额和比例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批准后,可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18、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授权机关确认后,符合"两型"企业条件,免缴职工物价补贴;按规定提取的住房补贴,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改善中方职工的住房条件。
    19、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电,电力部门优先受理,优先施工,免缴集资办电费。用电电价按省统一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电价收费标执行。
    20、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由当地有关部门优先保证供应。对国家引导外商投资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水、电和通信配套建设费、增容费等附加费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减、缓、免征收。
    21、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安装市内、国内和国际直拨电话、电传、传真等通信设施,电信部门优先受理,优先安装。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电信业务,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支付。
    22、允许外商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的股份,其比例达25%以上,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国内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23、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激纳的税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财力、物力。对违反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
    24、除法律授权和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正常的财税、信贷、外汇、工商管理、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形式的检查。
    2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本市长期居住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资格。
    26、海外桥胞和港澳台胞在本市投资额达到30万美元的,可将其在农村的亲属二人由农村户口转为本市城镇居民;为其优先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在所投资的单位就业。
    27、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推荐,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申报,并由市政府授予邯郸市荣誉市民的称号:
    (一)经鉴定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年纯利润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二)关心本市公益事业,支持经济建设,无偿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累计20万元以上者。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在科技、文教、体育、卫生、培养人才及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为本市捐建公共设施,关心本市市政,除授予荣誉市民外,还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为捐建的公共设施命名。捐赠额在30万美元以上者,市政府将为其树碑,以纪念其为我市人民所做的贡献。
                                邯郸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若干问题的决定(摘录)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地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充分调动企业法人、项目业主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全市整体开放水平,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 关于鼓励内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1、本决定所指内商是指国内市外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内商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市外客商与市内合资、合作和内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2、对来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所得税。
    3、按照程序报省审批后,放开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按照我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确定若干块城区土地出让招商。凡具备条件的内外商,均可对成片出让的土地进行开发,承建基础设施或从事房产开发和经营。开发者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建设投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以投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条件的开发者可按规划用途及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和经营。
    内外商投资企业,我方股本金可以用原企业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原企业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时,按评估价的40%补缴出让金;外商投资者兴办学校、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益事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租金和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政府批准,可缓交或欠交。
    内外商投资整治、开发国有废弃土地,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承包30年以内的使用权。
    外地国有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保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变。
    鼓励内外商采用租赁、承包、收益分成等方式开发荒山、荒坡、荒滩等闲置土地。植树造林的,合同期可在50年以上。
    4、收费优惠。对内外商投资我市旧城改造,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减半征收房屋交易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内外商投资企业供电贴费、水资源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社会中介机构验收资费可减半征收。对所有涉及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除外),数额有幅度的,均按低限征收;属农业产业化龙头、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和技术开发转让的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对有的项目,视具体情况可进一步缓、减、免。
    5、各国有商业银行要提前介入内外商投资项目,积极主动参与项目评估,对可行项目及时申报立项。要将每年新增贷款总额的50%,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我方配套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经省、市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千方百计优先支持;对上级行批准的项目要确保我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批准的间接利用外资项目,要按上级行授权承诺项目资金转贷,支持项目如期实施。
    6、内外商嫁改、兼并、收购、参股、重组我市企业时,企业尚未归还的地方财政有偿资金和其他基建投资的本息余额,所欠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借、贷本息余额,经债权人同意,本金可转为投资,利息可酌情减免;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债权人同意,在计划还款内,可享受停、缓收息的优惠政策。
    7、设立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金。主要用于现有三资企业增资扩股时我方国有股份扩股所需资金和新上三资企业国有股份我方配套资金贷款的风险担保以及招商引资奖励。同时设立市与高校合作开发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与省校合作的配套,用于我市与全国重点院校合作开发高新技术项目。资金来源由市、县(市)区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解决。
    8、内外商在邯为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当年安置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人员总数的50%,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免征所得税3年。
    9、对内外商在邯投资,当年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10、内外商投资企业有其他要求,可实行一事一议一策、特事特办政策。
    二、 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11、切实保障内外商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内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内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
    凡内外商投资千万元(或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除法律规定和省、统一部署的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各县市区挂牌保护的企业规模、内容自定)。
    加强对涉外场所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干扰外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确需对涉外宾馆、饭店进行检查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进行。对外商住所进行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长批准。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随意扣押企业法人代表,冻结、划拔企业帐户存款,扣押、保全企业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12、实行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集中项目立项、审批、后期管理等职能,成立涉外投资管理局,对涉外项目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由涉外投资管理局随时召集,集中审批,手续齐全的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的一次性交待清楚,避免项目单位多次往返。
    13、在对外开放办公室设立的专门机构(三个中心),即:“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要积极协调有关涉外项目审批部门办理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中心”,要督促检查利用外资各项政策的落实,监督涉外部门对三资企业实行优质、文明、高效服务,依法保障外商和三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侵犯外商和三资企业合法权益举报中心”,要认真受理外商投诉,及时处理并承办投诉件的分拔、督办和跟踪反馈工作。
    14、宣传、文化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我市投资环境、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招商引资项目,大力弘扬我市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典型,对于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典型事件,公开曝光。同时,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严重干扰、破坏我市投资环境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带追究领导责任。
    三、 关于奖励办法
    15、本决定招商引资的范畴,包括凡从邯郸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各种生产要素。
    16、引荐内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的(含嫁改、收购、兼并、参股、重组、租赁我方企业的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1%—2.5%提取奖金。对于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外方独资企业,且我市无直接受益单位的,按引资额多少,奖励引荐者3——10万元。
    引荐国内外无偿资金和内外商捐赠的,按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价值的10%——20%给予奖励。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10%提取奖金。对于引荐投资100万元以上外方独资企业,且我市无直接受益对象的,按引荐额多少,奖励3——10万元。
    引荐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2%提取奖金。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按0.5%——1.5%提取奖金。对需有关单位和企业提供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按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17、引荐国内市外资金(不含上级银行和部门计划下拨部分):引荐无息借款,使用期在1年以上,按使用额的5——8%提取奖金;引荐各种贷款,利息低于国家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5%——1.5%提取奖金;利息高于或等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1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0.4%——1.3%提取奖金。需要担保的,所得奖金与担保单位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
    18、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分别按第1年实得工缴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的3‰奖励。
    19、为企业引荐关键技术并开发出国家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的1.5——2%给予引荐者奖励;开发出省级新产品,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的1%给予引荐者奖励。为企业引荐技术,使企业能源、原材料及物料消耗明显降低,产品成本下降,按该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降耗节能总值的4%给予引荐者奖励。
    引荐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使企业产品升级,成本下降,效益增加的,按产品投产后,前3年年均新增利润4%给予引荐者奖励。
    20、引荐人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资金额(奖金额可按上述条款执行,也可由双方商定);同时,要确定1名主要引荐人,负责所受奖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无论引荐者是个人还是集体,每引荐成功1个项目或1笔资金,按1个份额给予奖励。引荐成功后,由符合受奖条件者提出申请,我方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级财政监督实施。
    21、奖金来源:(1)内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由我方企业支付。(2)独资企业,从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资金中列支。(3)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由加工企业支付。(4)引荐补偿贸易的,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5)引荐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6)引荐国内外科技成果的,由受益单位支付;(7)引荐无偿资金或捐赠的,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从内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担保资金中列支。
    22、确认:资金到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省财政厅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引荐技术由科委提供证明;引进人才、品牌、管理方式及经验等生产要素的,由省财政厅批准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和中国注册协会批准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证明;统一经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3、兑现:(1)引荐内外商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在验资和项目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兑现。(2)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的,在年底结算或合同结算后3个月内兑现。(3)引荐内外资的,在资金到位并验资后3个月内兑现。(4)引荐国内科技成果的,在见效第1年度结算后3个月开始兑现。
    以上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24、以上引荐者的奖金,应交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由奖金来源单位代交。
    25、本决定奖励范围适用于除在职市级干部以外的所有集体、单位和个人。
    26、经批准,县处级(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可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也可以保留原职级领办企业。脱离工作岗位经商办企业人员,本人愿复职的,由组织按原职级适当安排。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实习生参与招商引资经商办企业,其档案可由人才交流中心保存,保留毕业分配资格。
    四、关于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27、市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市对外开放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研究对内对外开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建立利用外资重点项目责任制和调度会制度。对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和部门负责制,落实项目责任人,由市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调度会议,搞好部门协调,落实任务,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可设立专职开放工作机构。
    28、对利用外资重点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实行部门联动及分工负责制。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信息服务产业项目由市计委负责;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负责;产权转让项目由市财政局国资运营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市农委、农开办负责;高新技术项目、民营企业项目由市科委负责;城市公用服务设施项目由市建委负责;环保项目由市环保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及跨国公司的增资改造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对于分工负责的项目,要有部门负责人挂帅,从招商项目的谋划,项目资料的包装、对外招商活动、项目谈判、开工建设等全过程参与。对于全市重点招商项目,要实行部门联动,涉及到市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29、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不论其身份、职业、年龄,只要与内外商签订了项目合同,引进了内外商投资,就是项目业主。
    30、各级、各部门都要承担招商引资的工作任务,确保任务目标的完成。市委、市政府每年对招商引资目标完成情况实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重要依据,对完成任务突出的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金从市(县)外商投资企业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并授予荣誉称号,加以提拔重用;对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组织处理。
    31、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触犯刑律的,依法严惩。
    32、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和考核部门,都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考核,确保本决定的贯彻执行。
    33、各县(市)区可按此规定制订自己的实施细则。
    34、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相符的,按本决定执行。本决定由邯郸市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引荐海外资金和介绍外经合作项目奖励办法(摘录)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国外客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的资金,介绍外经合作项目,加快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国外客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直接将资金、设备、技术投入本市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介绍劳务输出、技术交流和其他经济合作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定的引荐人,系指从事引荐资金、项目的个人和引荐单位的法人。以下简称引荐人。
    第四条  引荐人须负责提供客商的投资意向和资信背景等方面的情况,积极协助有关各方建立可靠联系,促使其引荐或介绍的项目资金落实。
    第五条  引荐海外资金和介绍外经合作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国外客商、海外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国家政策鼓励的项目,在投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后,按验资报告确认到位实际外资额的2‰-5‰奖励引荐人。非生产性项目按以上原则折半给予奖励。凡技术特别先进,经济效益显著以及对农、林、牧业进行开发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对引荐者给予市长特别奖。
    (二)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和补偿贸易项目,分别按第一年年工缴费的8‰和年补偿值的3‰给予奖励。
    (三)介绍劳务输出的,奖金在合同输出后发放。奖金金额按带出劳务人数计算,每带出一名劳务人员,合同期内支付奖金300元。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金额按承包额的比例数发放。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提取0.3‰的奖励;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到1000万美元的项目,其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4‰的奖励;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其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可提取0.5‰的奖励。
    第六条  奖金的列支:
    (一)引荐外资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资金,由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单位支付,兴办独资企业项目的奖金,由县、区财政或市财政开支。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奖金,由加工企业支付,可列入生产成本;补偿贸易的奖金,由项目承接企业支付,可列入销售成本。
    (三)引荐输出劳动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奖金,由中方签约单位支付。
    第七条  所有引荐项目的奖金,均按国家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并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引荐人超过一人时,仍按一份额计奖。
    第九条  本办法的引荐人资格由项目承接单位自行确认,并与引荐人签定引进外资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奖金支付办法。引荐资金全部到位后,按本办法核准的奖金数额,支付奖金的单位应在半月内兑现。
    第十条  引荐国外客商、海外和港澳台同胞前来兴办生产性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除对引荐者给予奖励外,可视引荐资金的规模和项目实际情况,为其优先安排适当数量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亲属到上述企业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本法奖励范围,适用于执行公务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中,如发生争执,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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